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形成和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前来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利用实验室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及交叉学科的创新性研究。

第二条 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应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实验室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或创造性的预研性课题;符合国家重大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多学科交叉,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的集成创新课题。

第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申请及审批立项

第四条 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向本实验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须确定一名以上本实验室人员作为合作者。原则上,已退休科研人员、申请单位兼职科研人员、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实验室于每年4月公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课题申请主要依据。

第六条 实验室办公室于每年41日至630日之间接收基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报《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4份,并于6月底前(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实验室办公室。

第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申请书,将送交实验室相关领域的四名以上教授进行初评,综合评议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根据初审和专家的评审结果,择优遴选项目,确定资助方案并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实验室办公室下达资助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公布申请课题名称、拟资助金额等。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执行期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立项年度次年的11日。

第十一条 基金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减低预定研究目标或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办公室将对开放基金做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将暂停经费使用。若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课题负责人本人应向实验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替代,如负责人发生调离等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验室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的资助,并要求负责人退回已用经费。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的课题,有关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Ocean Energy Utilization and Energy Conserv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Dalian, 116024, China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并于结题后3个月内报送实验室办公室以下材料:

1)《开放基金结题报告》

2)已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的复印件

3)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经费从实验室开放费预算中支出,不对外拨款。各项开支标准,俊按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每项课题资助金额12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放基金经费原则上仅用于支付课题研究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另行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经费,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在本校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理工大学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